使用条款
ECARF 质量认证标志
适用于过敏人士友好型产品和服务
(截至 2024 年 10 月)

 

前言

ECARF Institute GmbH(以下简称 ECARF Institute)与 ECARF 基金会 – 欧洲过敏研究中心(以下简称 ECARF 基金会)签署了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ECARF Institute 负责对需检测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认证,并向符合特定资格要求的相关公法和私法法人、机构及团体提供 ECARF 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文字/图形商标,用于宣传目的。
授予使用权的依据是 ECARF Institute 在成功认证后出具的书面认证报告。使用权的授予分别针对经检测和评估的产品或服务,并仅限于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标志使用者根据上述标准具备使用该标志的资格,并向 ECARF Institute 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第 1 条 使用范围
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标志使用权,仅限于在德国专利商标局为 ECARF 基金会注册的文字/图形商标 3020170143729:

 

第 2 条 使用权的授予
(1) 该标志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不得进行修改。标志使用者承诺仅以规定的图形形式在其产品上以及为其产品或服务制作的广告中使用该标志。具体的使用规定在附件 1(设计指南)中进行了详细说明。未经事先明确的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文本形式的额外广告声明,例如“由……推荐”。此类声明需事先获得 ECARF Institute 的书面同意。

(2) 签署使用条款即表示标志使用者承诺,仅针对经 ECARF Institute 认证并注册的产品或服务使用该标志。严禁在未经认证和注册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例如用于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者用于加工了认证产品的商品和产物。

(3) ECARF Institute 将为授予的使用权分配一个许可证编号(证书编号)。标志使用者在每次使用该标志时,可选择将其清晰地标注在右下角(参见附件 1 中的示例)。

(4) 标志使用者对其广告的合法性自行承担责任。ECARF Institute 不负责竞争法审查、文本撰写或标志设计。标志使用者应使 ECARF Institute 免受由此产生的任何第三方索赔。

(5) 根据本协议,标志使用者特别获准:
a) 将标志标注在产品、其外观、包装或销售点上;
b) 在该标志下结合自有品牌提供、投放市场或为上述目的持有该产品;

(6) ECARF Institute 以电子形式向标志使用者提供该标志,包括 EPS 文件(可打印的矢量文件)等。

 

第 3 条 使用期限
(1) 根据本协议授予的使用权期限为 2 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与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2) 标志使用者如打算继续使用该标志,应及时(最迟在到期前 3 个月)提交续展申请。ECARF Institute 将根据续展时适用的认证和注册规范,对续展申请进行善意审查。标志使用者不享有自动续展的权利。

(3) ECARF 标志的授予是 ECARF 基金会的一项服务,取决于是否成功通过认证。如果违反本使用条款和标志授予标准(ECARF 标准),标志使用权可被立即撤销。ECARF 基金会针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标志授予标准可在 https://ecarf-siegel.org/ueber-das-siegel/ 查询。

 

第 4 条 标志使用者的义务
(1) 标志使用者承诺,仅在 ECARF Institute 对书面且完整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授予标志的书面肯定决定且全额支付审查费后,方可使用该标志。

(2) 在标志使用的整个期限内,必须遵守标志授予标准,并允许 ECARF Institute 随时通过适当措施(如索取和/或查阅文件、现场检查等)对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3) 任何可能影响过敏人士耐受性的产品/服务变更,必须立即主动通知 ECARF Institute。ECARF Institute 将审查产品/服务的变更是否会影响标志的有效性。届时可能需要为变更后的产品提供新的耐受性证明,或者将证书调整为新的配方/变更后的结构。

(4) 标志使用者应向 ECARF Institute 提供有关产品/服务的信息,以便在 ECARF 网站和其他通信媒介上向公众发布。标志使用者还承诺定期检查这些信息,并将变更情况通知 ECARF。

(5) 与标志或 ECARF Institute 和/或 ECARF 基金会相关的媒体信息(如关于认证的新闻稿)在发布前须经 ECARF Institute 协调。标志使用者应主动向 ECARF Institute 免费提供样刊。

 

第 5 条 使用费
标志使用者需根据审查标志申请(包括颁发标志、审查报告)以及标志管理(包括保护费)的实际支出支付使用费。

 

第 6 条 违约金
(1) 标志使用者违反附件 1 中的设计指南以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在获悉后立即予以纠正,费用由标志使用者承担。

(2) 对于根据第 6 条第 (1) 款发生的每项过失违约行为,标志使用者应向 ECARF Institute 支付相当于订单金额 3 倍的违约金。

(3) 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不受此影响。

 

第 7 条 责任与免责
(1) ECARF Institute 对 ECARF 基金会商标的存续不承担任何责任。

(2) ECARF Institute 不就广告的合法性问题向标志使用者提供咨询。

(3) 标志使用者承诺,在内部关系中,对于第三方提出的且由标志使用者负责的所有索赔,使 ECARF Institute 和 ECARF 基金会免受损害或对其进行补偿。如果因在制造商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标志而对制造商或 ECARF Institute 提起诉讼,只要制造商/服务提供商对此负有过错,则由其承担全部律师费和诉讼费。

(4) ECARF 标志的授予可能基于检测机构的检测证书,ECARF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8 条 产品责任
产品和服务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对标准的遵守责任完全由标志使用者承担。该标志的基础是普遍性陈述,不得被视为个人咨询和/或治疗的替代方案。该标志不保证产品或服务的绝对耐受性,因此也不构成一般的无害证明。ECARF Institute 和 ECARF 基金会不对可能的过敏反应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过敏反应总是多种多样的,且对每个受影响的个体而言都是特殊的。对于因产品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本机构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9 条 权利继承与关联公司
本协议可转让给标志使用者的任何权利继承人和关联公司。在此过程中,标志使用者承诺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转嫁给其可能的权利继承人和关联公司,包括相应的再转让义务。此外,未经 ECARF Institute 和 ECARF 基金会同意,本协议(包括其部分内容)不得转让。

 

第 10 条 数据保护
根据《联邦数据保护法》第 33 条第 1 款,ECARF Institute 指出,标志使用者或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的个人数据仅用于合同履行目的而进行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标志使用者或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的所有数据均将被保密处理。严禁将数据出于商业目的泄露给第三方。ECARF Institute 保留聘请第三方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第 11 条 最后条款
(1)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仅适用德国法律。

(2) 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地为柏林。

(3) 本协议及所有与该标志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管辖地为柏林。

(4) 不存在口头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需以书面形式方可生效。这也适用于本法律形式条款本身。

(5) 如果本协议的个别条款无效或变得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以另一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接近失效规定经济目的的规定来取代无效条款。

(6) 本协议无需 ECARF Institute 签字即可生效。